花蓮縣籃球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花蓮縣籃球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提倡本縣體育為宗旨,並且專以推動全縣籃球運動,增進國民健康,發揚民族精神為目的。

第三條   花蓮縣行政區域為本會之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花蓮縣花蓮市新港街36號。

 

第二章


第五條   本會任務發展及推動項目如下:
(一)辦理有關推展全縣籃球運動事項。
(二)協助並指導各地區舉辦地方性比賽。
(三)指導各種有關籃球運動團體組織事項。
(四)承辦機關社團託辦籃球運動推廣事項。
(五)促進籃球運動設備之改善及有關事項。
〈六〉積極辦理裁判組訓工作,俾提昇裁判素質與水準,健全裁判制度。
〈七〉紮根中小學基層教練專業素養及組訓工作,寓教於樂,以健全三級籃球制度。
〈八〉配合中央政府與縣〈市〉政府之體育政策,協辦籃球之各項競賽。
〈九〉其他。


第三章


第六條   凡籃球愛好者,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
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之權力及義務如左:
一、權利:
(一)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參與各項活動之權利。
二、義務:
〈一〉 繳納會費。
〈二〉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三〉 參加本會辦理之各項會議及活動。
〈四〉 協力維護本會之信譽。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會員出會、退會,其以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各鄉〈鎮、市〉會員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
〈四〉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
、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事向。
〈三〉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八〉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業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其執行職務、解任、遞補,悉依人民團體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職員如係兼任者,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其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並分置裁判組、總務組、競賽組、場地組、活動組、公關組等,各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幹事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前項顧問區分如后:
〈一〉顧  問:曾任本會理事長卸任者為本會當然顧問。
〈二〉名譽顧問:凡中華民國公民,贊同本會宗旨,並具有相同理念,熱心公益,經理事或總幹事等兩人介紹,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者聘任為名譽顧問。
〈三〉榮譽顧問:凡具中央或縣〈市〉民意代表身分及籃球專家學者、社會各界知名人士,贊同本會宗旨,自願加入本會,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者聘任為榮譽顧問。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臨時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二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手續完竣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以前須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新台幣一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一千元。
〈三〉各社團及地方人士之捐助。
〈四〉政府之補助款。
〈五〉辦理活動之結餘。
〈六〉本會基金之孳息。
〈七〉其他收入。
前項一、二款會費之徵收標準應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行之。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得由理事、監事會議提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修改或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花蓮縣政府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府社行字第09201382290號函備查。